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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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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摘要2:【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备注:已被《食盐专营办法》废止)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63号
【裁判摘要】国家出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角度,对海洋渔业捕捞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管理,对捕捞渔船的制造、购置、进口进行监管,从而有效控制渔船的规模和数量。依据农业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属于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案涉当事人就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让达成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即便案涉当事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经审查具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定案涉准造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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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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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三)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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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和原则

摘要1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和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五、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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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续

摘要1行政许可延续

摘要2:【注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已于2021年4月22日被《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闽自然资发〔2021〕23号)废止。
【注解】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参考案例:《江苏××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行政许可撤销

摘要1行政许可撤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不予撤销行政许可

摘要2:【注解】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被许可人的申辩,撤销行政许可前未听取被许可人申辩构成程序违法|虽然《行政许可法》未就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原则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100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后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似可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但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请你院进一步研究后作出正确认定。

摘要2:【注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
【法条链接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法条链接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笔记】能否将规划审批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可以将规划作出行政机关和规划审批行政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解读】
(1)2018年2月重新制定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内部批准行为不可诉,属于一般规定。
(2)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属于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法律适用》杂志2010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一文中认为“在上级机关不批准或者下级机关不予初审、不予上报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仅起诉决定机关难获有效救济。实践中,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不一。我们经讨论认为,如果上级机关的批准行为和下级机关的初审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则上级机关的批准和不批准或者下级机关的初审不作为,就产生外化的法律效果,此时应当承认利害关系人的诉权。”)
(3)根据《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许可优先适用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笔记】行政机关能否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为由驳回行政许可延续申请?

摘要1:解读:行政许可延续不是对行政许可的重新审核,也不涉及对行政许可内容的改变,不应当依照初次申请的要件重新审核,不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但应当符合申请延续时的法律。因此,行政机关不应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为由驳回行政许可延续申请。

摘要2:【解析】行政机关不得以相邻纠纷为由对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不予准许。

【笔记】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补偿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1)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补偿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1】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1)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2)特许权补偿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解析2】行政补偿案件可适用调解。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33号,2016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均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又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解读】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笔记】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系行政许可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2:【注解】行政许可核准类检验、检测、检疫行为本身不可诉——(1)特种设备出具检验报告属于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2)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项规定的行政许可核准类检验、检测、检疫属于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检验、检测、检疫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许可,不具有可诉性。

【笔记】行政机关颁发林权证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该答复认为颁证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

【笔记】什么是行政许可查阅权?

摘要1:解读:行政许可查阅权是指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记录。

摘要2:【注解2】因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记录和查阅档案材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均应以利害关系人为限。
【注解2】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查阅权的判决——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笔记】行政许可是否具有可诉性?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及相应不作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1)行政许可通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2)但通知行为导致许可程序终止具有可诉性。

摘要2:【注解1】行政许可可诉性均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受理条件。
【注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之后方可起诉不予答复许可申请。

【笔记】如何确定行政许可适格被告?

摘要1:解读:行政许可适格被告为——(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2)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和上级批准机关为共同被告;(3)不予审查或者不予上报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实务的组织为被告;(4)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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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许可是以旧法律规范还是新法律规范为依据?

摘要1:解读:(1)行政许可应当以新法规规范为依据;(2)但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且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摘要2:【注解】行政许可案件新旧法选择适用——从新原则。

【笔记】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是否准予延续决定是否视为准予延续?

摘要1:解读:(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应推定其准予延续;(2)但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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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253条 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