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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摘要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立功”是被告人可做可不做的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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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

摘要1:[第223号]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摘要】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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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摘要1:[第499号]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提示】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窝藏犯罪而言,窝藏人主观上仅需明知对方系“犯罪的人”即可,无须对被窝藏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因此,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的,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围,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规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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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摘要1:[第801号]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②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A.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B.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③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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