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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摘要1:[第634号]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裁判摘要】如果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罪责相当,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原则上以确定提起犯意者为主:
A.对于起意后积极准备工具,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便其在实行阶段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同甚至略小,也可以认定其整体罪责较大;
B.二人均有犯意,仅一人先说出,另一人一拍即合,并积极参与预谋,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在实行阶段,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③在犯罪后续阶段,分析各被告人在该阶段的具体行为,对于区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④如果通过比较犯罪中各种具体作用无法准确区分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还应当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后表现等因素,来确定个被告人的罪责。
【裁判规则】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主犯,不得以无法区分主从为由一律适用死刑,至多只应判处一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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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189号]郭某某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虽未实施持刀杀害行为,但因抢劫罪所侵犯的系双重客体,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致使的被害人死亡后果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故同样应承担致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认定】
①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
A.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到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B.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②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观上系一种认可的态度,也须承担责任。
③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过失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
【裁判要旨1】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的,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在此后审理中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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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37号]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原则上仅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2】劫持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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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摘要1: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3号(2009年10月2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0号(2010年12月16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重字第3号(2011年11月10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2012年8月24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五复03389252号(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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