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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摘要1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摘要2:前言
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
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代化医疗技术哪怕是轻微的医疗差错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的缺失,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纠纷大量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普通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根本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患者的大量咨询电话,医疗损害触目惊心!患者本深受疾病折磨,却再度遭受医疗损害,其境遇十分凄惨!为更好地指导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特推出新版《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掌握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十分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涉及到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运用技巧等问题,是十分专业的诉讼领域。因此,患者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寻求司法保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愿所有人都安康,祈求医疗损害不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医疗纠纷处置步骤

摘要1: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摘要2:无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摘要1: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摘要2:无

医疗纠纷违约之诉

摘要1医疗纠纷的违约之诉

摘要2: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过错,并因该种过错导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过错,导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引起的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摘要1:【摘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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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23日)
【摘要】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第278号 2004年8月19日)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可以从其向医疗机构提出解决要求的时间起算。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摘要】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9〕54号)
【摘要】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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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1: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宠物诊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宠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对宠物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宠物诊疗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医疗过程中,未按兽医站建议进行相关检查,导致该动物因延误对症治疗而死亡的,兽医站不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案号】(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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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宠物诊疗侵权应适用何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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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摘要1: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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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20号)(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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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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