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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摘要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令第119号)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

摘要1:(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维修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3)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摘要2:【注解1】发包人对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1)对于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则以2年缺陷责任期为准(自施工合同解除日起算)。
【注解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是否有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的约定应为有效。
【注解3】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仍应按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9196号
【注解4】(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只是排除了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2)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保修包括返工、重做及改建等方式而不局限于维修。
【注解5】承包方负有质量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裁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1)只有基于承包人之过错造成质量缺陷 ,承包方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2)非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后相关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解6】允许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情形:(1)承包人拒绝保修;(2)承包人屡次修复仍未修复合格;(3)双方为了工程款结算或质量纠纷争执已丧失信任;(4)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要求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5)紧急情况等。
【注解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使用的损失,发包方应当通过质量保修程序主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8】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摘要2:【修改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摘要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

摘要2:【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1992年6月5日)
【摘要】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以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一 、二法院的判决。

摘要2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7、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8、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9、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 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11、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摘要2:【目录(续)】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4、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日? 15、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9、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摘要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摘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丁××与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摘要2:【解读】附有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且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有效说)——认为当事人订立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其理由在于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取决于订立该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的行为,与出卖人的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关;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不能阻却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违法建筑无法初始登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亦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26号
【提示1】有效租赁合同处于违法履行状态期间,房屋租金标准的判定可以参照地方性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提示2】以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因房屋未经验收合格而无效,但就有关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时的房屋的约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的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会议纪要,变更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关通电、消防方面的约定,双方在商厦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并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情况下强行开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双方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会议纪要达成的变更约定内容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未履行,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7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摘要】春光厂与怡通公司为房屋租赁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怡通公司称春光厂隐瞒出租厂房被划入规划红线的重大事实,没有足够证据,其据此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由于怡通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重大违约,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比照租金标准判令怡通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后的房屋使用费亦无不当。怡通公司称春光厂未按约及时交房并完好移交设备,请求免付该期间的租金并由春光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在双方的补充协议中,春光厂免除了怡通公司应支付的搬迁损失费人民币88万元,且怡通公司接收房屋及设备时未提出异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怡通公司称春光厂未按约交付停车泊位,请求追究春光厂违约责任并判令春光厂赔偿怡通公司因停车泊位不足,导致客户流失的损失。因怡通公司虽与春光厂有约定“甲方厂区内22辆轿车的停车泊位归乙方使用”。但双方又于1994年10月27日的《补充协议条款》和1995年8月《关于怡通大厦停车泊位图的说明》对前述约定作了变更。“有关停车泊位的所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以另行协商为准”,双方随后为此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怡通公司请求追究春光厂违约责任,及判令春光厂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怡通公司请求判令春光厂支付其改建房屋期间的筹建费用,因双方是租赁关系,春光厂的义务主要是按约交房,筹建费的支出,与春光厂无关,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怡通公司以春光厂抵押大楼违约为由,请求追究春光厂的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作适当调整,可按怡通公司1996年度实际支付租金人民币123.98万元的2倍,由春光厂支付违约金。

摘要2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物业管理纠纷案

摘要1:——析要求业主拆除搭建、改建物等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
【简要提示】本文通过对一起二审改判案件的具体分析,阐明了对业主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违章搭建、改建行为的处罚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章搭建等行为损害相邻方或公共利益时,应由特定相邻方或代表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中区行初字第15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中区行初字第15号
【裁判观点】原告虽已由消防部门受理了将房屋第36层改变使用性质(将架空层改作办公室)的申请,但不能视为消防部门同意该申请,且该行为仍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故原告认为改建行为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21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21号
【裁判观点】
林业大厦挑出在建筑外墙的供公共使用的水平交通通道,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解释是挑廊,不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阳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只作出了“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的限制性规定,但并未限制挑廊占用建筑间距。因此,涪陵规划局确定涉案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区为旧城改造区,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林业大厦挑廊可以占用建筑间距,进而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0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被诉建设项目与林业大厦建筑间距为15m,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0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对有关部门修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了听证的要求。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涪陵规划局并未修改有关规划和平面图,不属于法定的需要听证的情形,该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予组织听证合法。同时,涪陵规划局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局受理广丰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验核了涉案建设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而后作出被诉规划许可,并向社会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要求,程序合法。

摘要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12.22)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1: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摘要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摘要2】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富昌实业公司在涉案承包土地上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其返还承包金与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建筑容积率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建筑容积率是房屋建筑规划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在房崖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得出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摘要2:【摘要】一审认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经业主合法选举产生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权代表业主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对于深圳城建公司改建的南天一花园各栋大厦底层架空层商业铺位,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强制恢复原状。因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恢复架空层原状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本案中不再处理。即使深圳城建公司因出租该违法建筑获取了收益,该收益亦属违法所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无权对该违法所得提出主张。所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就架空层的改建赔偿损失14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摘要2

石×与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裁判要旨】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承包人已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也已实际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裁判摘要】海滨公司虽在未与正海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场,工程亦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此后正海公司继续组织进行了建设工程的施工,故应视为正海公司已实际使用系争工程。在系争工程的使用过程中,正海公司从未向海滨公司要求整改;住豪公司亦是在海滨公司提起诉讼后才发函要求整改,且遭海滨公司拒绝。正海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施工照片不能证明工程确实已进行了修复、返工、改建,且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因工程整改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未提出明确的主张,故正海公司及住豪公司提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正海公司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应当预见工程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现系争工程被使用说明正海公司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故系争工程已具备了结算的条件。正海公司与海滨公司未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及利息计付标准作约定,海滨公司退场后亦未提交工程施工及结算资料,正海公司客观上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金额,故海滨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其起诉之日,即2009年1月4日,利息计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摘要2

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摘要1:【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船舶改建合同,是指船舶修建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对船舶的船体及用途等进行改造,由委托人向船舶修建人支付改建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2.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改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摘要】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
【裁判要旨】政府发布通知限制使用的工程技术(产品)中虽包括材料,但该通知发布于工程施工完成之后,且仅依据该通知不能证明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工程质量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造成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不在发包方。
【裁判摘要】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吉林省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工程技术(产品)限制使用的通知》,限制使用的外墙保温工程技术(产品)中虽包括本案争议的外墙保温材料,但该通知发布于讼争工程项目施工完成之后,且仅依据上述通知载明的限制使用的保温工程技术(产品)存在“抗拉强度低,吸水率高,易变形,耐久性差,不能满足严寒地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标准要求”等缺陷,无证明本案工程使用的材料存在的缺陷与出现的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的情形下,缺乏得出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与使用的材料选择不当有关的结论的充分依据。故,在案证据证明,造成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在施工方,即长安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系因施工原因造成,事实依据充分。二审法院认定不能排除出现质量问题与材料玻璃棉选择不当有关,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裁判规则1】发包人使用的房屋面积在整个工程中占比较小,位置在一楼,且无证据表明因该部分房屋使用对讼争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及修复构成影响,故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擅自使用房屋情形,仍然应由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裁判规则2】质量不合格工程维修的施工标准超过原施工标准的部分的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程、改建材料、造价情况、缔约时预期等因素确定双方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笔记】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一般承揽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构成建筑工程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其他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一般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构成不动产。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客体是工程,即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等。
【注解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此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注解3】根据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主要理由,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为立案案由即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法条中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则包括对工程的营造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辖终79号
【注解4】主要内容是设备买卖合同,安装调试工作仅为买卖合同附属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申3773号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摘要1:#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摘要2:【注解】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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