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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0年6月24日 (2006)民二他字第43号)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在该险种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并不统一,在保险公司、银行和汽车销售代理商、购车人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在当时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的性质。你院请示所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相关协议、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案所涉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性质上应属于保险合同。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案的保证保险属于保险性质。
【要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在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保证保险单的性质应属于保险合同。

摘要2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销售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颁布的《保证保险条款》等文件,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条款》应是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摘要2

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承诺担保,属保险性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相关保证保险协议、合同中,保险人并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保险性质

摘要1:【要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在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保证保险单性质应属保险合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3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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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的赔偿义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摘要1:【要旨】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销售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颁布的《保证保险条款》等文件,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条款》应是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案例】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坛支行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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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作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后果承担——债权人明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接受其保证担保,由此造成保证无效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摘要1:【要旨】保险公司分属在各地的经营机构和组织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债权人在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获得法人授权,仅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情况下而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此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债权人,相应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农村××合作社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靖国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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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分属在各地的经营机构和组织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债权人在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获得法人授权,仅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情况下而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此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债权人,相应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二初字第314号;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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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摘要1:(汽车消费贷款
【裁判要旨】员工出借名义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便利,由此导致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纠纷,作为名义借款人及名义担保人的员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被免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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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19号 2006年6月27日)
【目录】一、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三、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五、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六、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七、关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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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2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效力问题;二、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的问题;三、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责任认定的问题;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效力问题;五、“合作协议”的适用问题;六、保险人责任承担的问题;七、举证责任的问题;八、保证保险合同解除的问题;九、管辖问题;十、附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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