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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摘要1:解读:(1)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解析1】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之前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1)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等”系开放式不完全列举,包括了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2)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仅有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3)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之前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解析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摘要1:行政处罚种类:(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5)人身罚→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摘要2:【解读1】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处罚种类(5个):(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等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责令关闭;(5)限制从业。
【解读2】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解读3】新《行政处罚法》新增设行政处罚立法后评估制度。

没收非法财物处理

摘要1:(1)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和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的物品;(2)罚没的非法钱款处理。

摘要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民申1385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民申1385号
【裁判摘要】单位(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单位职工进行约束。但是,单位(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大庆客运集团对邢××的处罚措施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大庆客运集团作为企业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庆客运集团向邢××返还30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06民终667号
【摘要】大庆客运集团对邢××进行的扣除工资3,000元的处罚措施,大庆客运集团仅在庭审时提交了该项处罚措施所依据的《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通知》(庆客安[2001]4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通知系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亦无法证明该项处罚决定经过公示或已告知邢××,大庆客运集团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应当认定大庆客运集团依据该通知对邢××进行的案涉处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大庆客运集团应当将已扣除的工资3,000元返还给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