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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亚医疗橡胶厂诉武进医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以非法手段,用“公告”形式,故意捏造事实,对企业法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结论】民事立法未对信义权明文规定,又未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营业权;实务上采用以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权(间接保护信用权)。

摘要2

重庆××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报业集团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认定构成侵害企业法人名誉权的要件及法人名誉权的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  
①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要件:
A.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B.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C.行为人与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②名誉权损害赔偿标准:
A.坚持非财产性质的救济手段外,对法人名誉权受损请求经济赔偿的应当适当予以赔偿;  
B.法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否则,其请求不在赔偿之列;  
C.赔偿必须是适当的,即请求赔偿的数额必须与名誉权受到损害致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的损失相当。排除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应当预见的风险以及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间接损失。

摘要2

名誉权纠纷

摘要1:【4、名誉权纠纷】1.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的和维护的人格权。2.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

摘要1:——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低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2014年4月24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6号(2014年8月18日)

摘要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摘要1:——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裁判要点】
1.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3.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2013年12月20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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