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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摘要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摘要2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摘要1: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监字第68-1号

摘要1:——实物出资行为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监字第68-1号
【提示】实物出资的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包括投资者协商一致。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对作为投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该法对如何“评估作价”未作规定,亦未排除投资者协商作价或者价值鉴定的方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95年版)》作为验资行为的准则,其规定的评估作价方式明确包括了投资者协商一致。故实物评估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裁判规则】作为出资的实物在出资前已设定抵押权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该抵押不影响其出资效力,该实物出资行为也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摘要2:【解读】本案系对评估报告有效性的认定。

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32号,2016年3月18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15】207号《关于姚淑芬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意见,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2016年3月18日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2017年12月27日):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他字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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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对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业协会为被告;(2)当事人对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摘要2:【注解1】对律师协会行使实习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35号
【注解2】律协对会员作出的惩戒、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冀行申1218号
【注解3】只有在律师协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参考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1行终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