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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服务公司与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摘要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裁判要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所有方面混同,且股东成立公司明显是将其作为融资工具的,根据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购设备贷款用于偿还购设备旧贷属改变借款用途——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部分偿还旧贷,虽然新贷贷款用途系购买设备,旧贷亦系购买设备产生,在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用途变更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旧贷偿还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旧贷存在共同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其被连带追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份额。
【裁判意见】旧贷存在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时以贷还贷责任认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第2款有关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免责的规定,是基于此种情况下以新贷偿还旧贷并未加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作出的相关规定。在旧贷还有另一连带责任保证人情况下,保证人应就增加的相应保证责任部分予以免除。
【裁判摘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有关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免责的规定,是基于此种情况下以新贷偿还旧贷并未加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作出的相关规定。本案通信公司虽然同时是3700万元承兑汇票的保证人,但因上述承兑汇票同时还有另一民事主体即省邮电局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的规定,对3700万元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保证人通信公司和省邮电局作为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金租实业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一方代为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另外一个保证人追偿50%。故金租实业公司以9000万元借款中的部分款项支付承兑汇票项下的3700万元票款,增加了通信公司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应当免除通信公司旧贷金额50%即1850万元的保证责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保证责任。

摘要2:【解读】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避有关金融融资政策限制,将被控股公司作为其融资工具,在人员、财产、业务上形成混同,应当对被控股公司融资承担偿还责任。

南海市邮电局诉崔××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摘要1:【提示】用户固定电话因被盗打产生的异常话费损失在案件侦破之前,应由邮电通讯服务提供方承担。
【摘要】用户户外的电话线路设备属于邮电通讯服务提供方所有和管理范围,因此用户被他人以盗接其户外线路设备的方法被盗打电话所造成的损失,在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前,应当由服务提供方负担;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后,服务提供方享有向盗打人追偿的权利。用户除交纳该月自己应交纳的电话费以外,有权拒绝服务提供方让其交付盗打电话产生费用的请求。
【裁判意见】
①异常话费风险“用户有效控制说”分配原则,是将电信用户对电信设施的管理义务限定在用户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即当电信用户是散户时,以电信线路穿通用户住宅墙壁的点位权利义务的分界点;当用户是单位时,以单位的交换机与分线盒的第一个接点为权利义务的分界点。
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权利义务分界点以外的通信线路负有监护义务,在该段通信线路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话费损失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反之则由用户承担。
③在盗打接入点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迅速告知和有效协查等义务,成为固定电话异常话费风险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摘要2:【相关法条】
《电信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30日 法(经)复[1986]38号)
【摘要】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代替)

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32号,2016年3月18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15】207号《关于姚淑芬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意见,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2016年3月18日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2017年12月27日):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他字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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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摘要1:【要旨】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摘要2:【注解】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高院行政审判3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开通急救电话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摘要1:【典型意义】本案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一次重要探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发布,被提名参评“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行政案例”。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经过改革,虽然邮政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做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案号】(1998)怀中行终字第41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