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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调解

摘要1: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31日 法函〔1998〕81号)
【摘要】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摘要2:无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摘要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摘要2:【注】本篇法规中第6条、第24条、第30条、第59条、第71条、第83条、第102条、第105条、第10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目录】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二、执行管辖;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五、金钱给付的执行;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十五、执行监督;十六、附则;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节录)

强制执行100问

摘要1:【目录】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二、执行管辖;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五、金钱给付的执行(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二)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四)以物抵债(五)股权执行(六)其他规定;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十五、执行监督;保全和先予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2.将第三条修改为: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3.将第四条修改为: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2000年6月26日[1998]民他字第17号)
【摘要】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摘要2:无

什么是执行结案

摘要1:执行结案结案方式主要有6种——(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终本);(3)终结执行;(4)驳回申请;(5)不予执行;(6)销案。

摘要2:【注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结案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1)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60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3)执行完毕、销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异议没有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执行终结提出执行异议。
(4)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008)豫法执字第3号(2011)执监字第74号

摘要1:——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与执行权的审查范围
【案号】(2008)豫法执字第3号(2011)执监字第74号
【裁判要旨】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纠纷,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摘要2:【裁判规则】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但被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应视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的适用

摘要1:某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被执行人,待法院执行到位并依法结案后,该申请人再次找到法院,主张被执行人还应支付其迟延履行金。由此,引发该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的争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现行法律对迟延履行金所作的规定,由于较原则,适用过程中易因个人认识不同而产生歧义。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成为解决上述争论的关键。

摘要2

某某公司诉某某办事处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保单项下货损引起的保险纠纷结案两年以后,又以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摘要】因保单项下货损引起的保险纠纷结案两年以后,又以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已经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一年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摘要2

周××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1】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尽管在金穗借记卡账户内存款被盗取后,原告周培栋和被告江东农行都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在周培栋提起的储蓄合同违约之诉立案后,人民法院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函告。况且周培栋要求追究的是江东农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该民事责任不必等到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认,故本案无需适用以上司法解释中止审理。

摘要2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诉中国×××××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1】律师在服务合同中约定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的条款无效。
【裁判摘要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提示2】风险代理收费限制:对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至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只要未超出最高收费比例,律师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提示3】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约定律师收取费用的标准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不应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
【裁判摘要3】
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如果律师收取费用的标准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该处理结果不应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律师认为调解结案必定造成律师代理费减少的主张不能成立。
②《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随时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其中,应赔偿的损失应理解为实际损失。委托协议约定如果委托人单方终止协议,须按约定律师代理费额补偿律师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相关规定】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5、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对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叔利进行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案是否应该受理──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大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立案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摘要】本案是一起原告向保证人的次债务人追索债务引起的代位权案件,在应否受理上产生了争议。因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向保证人而非主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二是在以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况下,还存在复执的可能性,此时是否允许主张代位权?此外还涉及管辖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探讨,供参考。

摘要2

执行疑难问题解答(一)

摘要1: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否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2、对于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如房屋,买卖房屋合同诉讼判决被执行人应限期过户给申请人,另一案件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金钱之债,且该金钱之债为没有优先受偿性质的普通债权,法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执行中,如何处理该房屋困扰执行人员。到底是发送协助通知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一个案件的申请人,还是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抵偿金钱债权?
3、住房公积金能否纳入执行范畴。如果能,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强制划拨?
4、三次拍卖流拍后变卖财产,法院是否可以降价处置?
5、法院强制扣划商业保险金,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提异议。因有些项目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若有异议,可否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确定应赔付数额?
6、在刑事案件追缴赃款过程中,发现赃款用于购置了不动产,而后该不动产又为担保其他债权履行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善意。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受偿权发生冲突,要如何分配?
7、张某诉闫某案,判令闫自行清除路碍,恢复到原路正常通行状态。进入执行程序后闫某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路障后,闫某又将道路封堵,此类情况如何视为结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摘要1:——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提示】共同权利人之一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等问题进行审查。债权人擅自以其他享有连带权利债权人的名义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构成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追认的,该协议对其他债权人不生效力,不能阻止执行。
【裁判意见】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应受《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问题提示】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该条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一是否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摘要】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若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权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摘要2:【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属民事合同,判断和解协议效力应受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生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有权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必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约束。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上海浦东××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申诉人以被胁迫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是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是执行法院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一、关于申诉人以被胁迫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胁迫是指以带有威胁性的行为要求被胁迫人答应自己非意愿的要求,亦或者签订损害自己权利的不平等合约。《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诉人张××与被执行人高××、杨×在榆林中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共同签订了书面的《和解执行协议》,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签名和捺印。申诉人主张其被迫签订《和解执行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诉人以被胁迫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陕西高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关于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根据此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方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是履行了部分后不再履行,致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整体情况看,虽然被执行人有两期款项的交付时间晚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但迟延的时间并不长,且其早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可见,被执行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其中两期迟延付款的行为,

摘要2:(续)只能说明其履行有瑕疵,但并未影响到执行和解协议目的的实现。因此,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陕西高院对张文国未就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提出异议和申请恢复执行,可视为申诉人默示许可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但该认定错误并未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陕西高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三、关于榆林中院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虽然有两期款项延期,但已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榆林中院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并无不当。陕西高院就被执行人瑕疵履行的问题,已向申诉人释明可以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寻求救济。因此,陕西高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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