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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摘要1:【要旨】(1)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释1】(1)第一种观点认为——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管辖权;(2)另外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网购收货地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释2】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商品不应仅以买受人指定的收货地为由认定该地为侵权行为地,特别是网络购物收货地等明显非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地点则无法作为管辖连接点对待。——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通过互联网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不应仅以买受人指定的收货地为依据认定侵权行为地。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摘要1: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二、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五、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七、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八、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九、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摘要2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摘要1: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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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进口药就算卖假药?

摘要1:近几年,随着海外代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借助淘宝、微博、微信等公共平台销售海外产品正在成为新的网络销售途径。近日,苏州一女子钱某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德国药品最终被判刑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并不是网络平台中发生的首例此类案件,从抗癌药到止咳药,再到支气管炎用药,都有涉及。网络平台销售进口药构成犯罪吗?这类“进口药”算假药吗?

摘要2:无

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摘要1: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