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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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方式 回目录
1.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2.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3.拒不协助扣留收入、办理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处理:
①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②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③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④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内容 回目录
1.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
A.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B.并可以予以罚款:
2.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A.可以予以罚款;
B.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以罚款为前提条件),可以予以拘留;
C.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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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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