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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更新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14993 次 标签: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 鉴定费用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 解散公司受理费 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 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费 减半收取

文章摘要: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支出的费用。

文章摘要2:

【注解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亦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否退还
【注解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费标准,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注解3】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讼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为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置程序?——(1)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非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2)但如果担保物权人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担保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实质性争议,此时应由担保物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因担保物权人增加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种类 回目录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回目录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依法交纳的费用。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2)但是,下列情形除外(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A.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B.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4.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案件受理费特殊规定:

(1)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A.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C.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2)按照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A.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B.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回目录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事项时,应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1.申请执行法律文书:

(1)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

(3)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5条规定:

(1)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2)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其他诉讼费用 回目录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单位,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4.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缓交诉讼费用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申请程序 回目录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因生活困难、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诉讼费规则 回目录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审理的案件:

(1)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2.支付令:

(1)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2)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3.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4.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5.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2)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7.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

(1)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2)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8.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1)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2)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9.上诉费:

(1)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1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2)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12.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13.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14.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1)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2)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处理:

A.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B.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C.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②诉讼费用负担:

A.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B.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C.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③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A.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B.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的规定负担;

C.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④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⑤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A.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B.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⑥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A.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B.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陈其象律师提示3:法院诉讼费用决定不得单独上诉 回目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

①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

A.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B.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

A.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B.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陈其象律师提示4:诉讼费用不可作为执行标的 回目录

①从诉讼费用用的结算方式看,当事人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可向法院办理退回或补交手续;而在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给付诉讼费用的关系。

②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向其负担诉讼费用为由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可不予受理。

③人民法院对应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其未缴纳的案件诉讼费用,可向本院执行机构移送以强制执行。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162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5: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按公司注册资本(非公司财产总额)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回目录

我们认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可以按公司注册资本,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44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6: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应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回目录

诉讼费用承担能否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一般来说,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争议,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单独的诉讼权利,把诉讼费作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按照诉讼收费原则,诉讼费用负担是与诉讼后果相联系的,诉讼费用的最后负担并不是应当事人的请求,而是依法院的实体判决和诉讼收费规定由法院作出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7: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 回目录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2)《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亦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否退还

陈其象律师提示8: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回目录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费标准,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34.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在前述“手提箱”专利侵权案中,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斯博汀公司在上诉中附带提出应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6.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和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笔记】逾期缴纳诉讼费用是否裁定撤诉?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系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029.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

·14|诉讼费风险防范

·【笔记】当事人能否就诉讼费用负担单独申请再审?

·【笔记】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笔记】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分担能否二审上诉主张分担诉讼费用?

·【笔记】保全申请费应否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保全申请费是当事人双方分担还是由败诉方全额负担

·【笔记】鉴定费应否由败诉方负担?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诉讼费用

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36、【废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拔付。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8、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芦文喜与安阳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费用负担请求的,法院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变更及如何变更。

【裁判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根据上述原理可知,诉讼费用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行为。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

【裁判意见】胜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由于双方纠纷成讼以及原告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应当为诉讼成本付出代价,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撤诉处理。

【摘要】首都机场未在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法发[2003]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广联公司认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法函[1994]48号文件,本案应按首都机场自动撤诉处理,但是,《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与法函[1994]48号文件相比,法发[2003]15号文件属于新文件,且规定更为明确,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发[2003]15号文件审查首都机场预交上诉费的问题。本案原审判决书载明的本院收交诉讼费账号与实际账号不符,造成了首都机场交纳上诉费的延误,但其在接获新的账户号码的当日即交纳了上诉费。故首都机场未在一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阳江市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意见】诉讼费用负担以当事人过错为基本原则——尽管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对该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对于引发本案争议和诉讼所负有的责任。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摘要】关于申请执行费的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故该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当事人可以要求二中院复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十五冶金公司诉讼请求为确认《A10合同段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中铁四局七公司和中铁四局四公司共同给付工程款77866019.80元及利息4380619.98元等。十五冶金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是为了主张剩余工程款,原审按照十五冶金公司诉状中所述其完成工程总价款的金额31052747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不当,本案按照十五冶金公司请求的工程余款及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较为合理。因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为453033.20元,十五冶金公司多预交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要旨】鉴定费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摘要】鉴定费系负有举证责任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申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特定内容进行鉴定或评估所支出的费用,虽然性质上与诉讼费存在根本的差异,但费用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案件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行为的发生所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对于案涉工程中途停工以及双方未能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由此引发纠纷所产生的60万元鉴定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各负担30万元并无不当。盛仁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宝亚有限公司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摘要】本案中,宝亚公司一审期间增加要求认定嘉凯城公司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的性质是对行为效力的确认,并不涉及财产的给付内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的规定计算,结合宝亚公司其他两项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均应为898175元。

【简法】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按件收费。

·山西天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6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28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可依职权调整纠正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承担不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一审判决天舜公司、离柳公司、楼东俊安公司、天津俊安公司承担给付借款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但判令楼东俊安公司、天津俊安公司、天舜公司、离柳公司一并共同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确有不当,虽然离柳公司并未提起上诉,但鉴于诉讼费属于法院应以职权调整范围,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程某某、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

【裁判摘要1】请求解除履行合同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当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本案中,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程建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暂计15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据此,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478亿元。

【裁判摘要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如前所述,本案系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被驳回反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在前案中,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已交纳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77900元。提起本案诉讼后,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故程某某关于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不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分担,二审主张鉴定费分担,二审法院可直接判决分担鉴定费——另,关于鉴定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未认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精诚公司、龙润公司未向一审法院主张分担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用票据,请求五冶公司分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实际预交了鉴定费,五冶公司应予分担,本院按照五冶公司诉讼标的得到支持的比例44%(诉讼标的94554455.95元,支持41786720.82元)决定鉴定费的分担。

·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

【裁判摘要】原告未按法院要求明确所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是否可按自动撤回该项诉求处理?因通知未载明须交纳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收取诉讼费用的专户名称等,不属于规范的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故不宜据此认定该项诉请因未交费而自动撤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期间,建工集团增加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水泥公司支付其尚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制作《通知》载明:“因建工集团于2018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但未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限建工集团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并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增加诉讼请求处理。”从上述《通知》的内容看,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建工集团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并依据利息数额预交诉讼费。但是,因该通知未载明须交纳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收取诉讼费用的专户名称等,不属于规范的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故不宜据此认定该项诉请因未交费而自动撤回。

·陈某某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裁判摘要】因执行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其享有前述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但因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示惩戒。

·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

【裁判摘要】原审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审判决据此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一)相关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二)《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与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紧密关联,结合三者相关条款可整体解释出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对奥其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故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上述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解读1】高安城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高安城投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由高安城投负担。

【解读3】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费3041800元均由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注解】形式上订立合伙合同而实质目的并非取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实现固定回报,合伙合同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海南鼎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初字第7号

【裁判要点】本案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不服法院驳回其对系争房产使用权权属所提出的异议而提起的确权诉讼。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亟需规范统一的问题,其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尤为突出。如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表态模糊的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的表述、诉讼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不明确表态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只要充分保护其权利,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请中既包括权属实体权利,又包括停止执行的主张,鉴于执行部门的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置,审判部门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执行部门可以再作裁定处理。因此,可在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执行裁定的内容加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仅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不判决停止执行。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两位被告(执行申请人)虽然部分败诉,但其系基于法院执行裁定才取得相应财产,权属之争实际存在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之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更为合理,两被告不负担诉讼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8民终53号

【裁判摘要】本案纠纷系衢江石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引起,工行南区支行在衢江石油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其清偿不存在主观恶意,故案件的一审诉讼费用由衢江石油公司管理人负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民终2004号

【裁判摘要】本案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作相应改判。但上诉人本应在一审中到庭应诉并提交相应证据而未提交,其应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故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民刑交叉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摘要】关于本案诉讼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中,生力公司主张其一审中确认担保条款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属其他非财产案件,不应按照财产案件计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生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身具备财产利益,一审按照财产案件计收诉讼费用,并判决由生力公司承担,并无不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上述规定,生力公司关于其二审并未针对300100000元的赔偿诉请提出上诉、诉讼费不应按3336067元收取的请求成立,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应予调整。

【解读1】生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2013年11月18日四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欺诈上诉人,在四被上诉人签订的总金额358753379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担保条款无效;2、判决上诉人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358753379元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3、判决四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00100000元;4、判决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解读2】上诉人生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上诉人的担保条款无效,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按照生力公司提出给付赔偿请求的数额计算诉讼费用;3、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6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法院的诉讼费用是否过高问题。一审法院在立案受理本案时,按照大唐公司的诉讼请求标的额136877166元预收案件受理费726186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267986元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长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诉讼费用过高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长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驳回大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大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四、原审法院的案件受理费超出法定标准,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

[1].  【笔记】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如何计算和负担诉讼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77
[2].  【笔记】诉讼费用负担应否列为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268
[3].  【笔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92
[4].  【笔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109
[5].  【笔记】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案件标的额?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164
[6].  【笔记】起诉时诉讼标的物价值难以确定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165
[7].  【笔记】执行异议之诉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270
[8].  【笔记】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合同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785
[9].  【笔记】律师费和鉴定费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375
[10].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230
[11].  【笔记】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是否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384
[12].  【笔记】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应否负担诉讼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388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181
[14].  【笔记】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是否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183
[15].  【笔记】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能否免交案件受理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773
[16].  简法|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能否按照合同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7929
[17].  【笔记】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和第二审案件独任审理是否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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