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经典案例   

税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更新时间:2016-11-27   浏览次数:2664 次 标签: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就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言,犯罪数量是否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要点提示】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巨大,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可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对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言,犯罪数量不能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
【裁判要旨】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爆炸物,包括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但烟花爆竹等娱乐用品不应认定为爆炸物。
②民俗风情中涉及爆炸物的生产使用,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当依法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05)温江刑初字第116号(2005年7月19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