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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更新时间:2016-11-27   浏览次数:8771 次 标签: 交通肇事罪 主要责任 因果关系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认定违章行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违章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分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而认定的行政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裁判要旨】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陈全安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亦据此认定陈全安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张伯海酒后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全安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964号(2006年1月5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一终字第68号(2006年2月24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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