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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准备程序

更新时间:2022-07-12   浏览次数:3525 次 标签: 更换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成员更换 合议庭成员变更 变更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

文章摘要: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进行的必要的准备活动(包括诉讼告知、案情调查、当事人追加三部分内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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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进行的必要的准备活动(包括诉讼告知、案情调查、当事人追加三部分内容)。

诉讼文书送达 回目录

诉讼文书送达是指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送达。 

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解读】 

(1)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

A.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B.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答辩状 回目录

1.被告答辩是指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2.答辩状应当记明:

(1)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告知 回目录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1.法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两种方式:

(1)书面告知: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A.受理案件通知书:是指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的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书;

B.应诉通知书:是指法院对原告起诉决定受理后,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原被告姓名、案由、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他事项)。

(2)口头告知:在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还应当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

3.法院未履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义务法律后果:

(1)不属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挥重审情形;

(2)确实导致当事人因不知道诉讼权利义务而未行使诉讼权利、未履行诉讼义务,并因此直接、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应认定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管辖权异议 回目录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6条规定:

在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A.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B.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C.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3条规定: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回目录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法律未明确规定告知形式)当事人。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1)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2)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A.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重新告知当事人;

B.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原定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3)法院未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告知当事人:

A.属于程序违法;

B.在开庭审理中审判长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后续审理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瑕疵已经在后续中获得补救。

诉讼材料审核 回目录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1.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

2.审判人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法院对于调取的证据不经质证直接采纳属于严重违反程序情形。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法院收集的证据:应当视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当由法院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案件调查程序 回目录

1.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

(2)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

2.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指法院进行调查程序时,由调查人员记录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调查事项等内容的文书。

(1)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盖章: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笔录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得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2)被调查人不愿意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

A.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如实记录;

B.如有第三人在场应请第三人签章;

C.被调查人不愿意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法院收集到的证据的效力。

3.委托调查: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1)委托调查是指法院需要调查的证据在异地,有受诉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调查活动的一项制度:

A.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

B.受委托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是指受托法院可以在委托调查函记载的调查项目、要求以外,根据调查活动进行实际情况主动决定增加调查的项目、形式,以利于获取更多相关信息,促进案件事实查明。

(2)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A.因故不能完成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法院。

B.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受托法院拒绝调查的法律后果:委托法院可以督促其尽快执行调查活动;向共同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由上级法院责令其限期完成调查。

【解读】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调查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有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共同诉讼参加人通知 回目录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律未明确规定判断标准)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类型:

(1)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共同诉讼当事人不适格);

(2)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不能强行追加)。

2.申请追加当事人程序:

(1)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

A.被追加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与理由、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B.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2)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可上诉的法律文书范畴)。 

【提示】被告追加被告:

①法律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没有禁止性规定,应作必要限制:可以准许被告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

②被告可以就案件的相关责任应由其他人承担、分担提出抗辩:

A.有权申请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一般无权申请追加不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其他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只需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他义务人列为被告、拒绝追加其为被告的,应当视为放弃对其他义务人的诉讼。法院对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征求原告的意见:

A.原告同意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

B.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宜裁定追加;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追加当事人诉讼地位:

(1)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A.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法院在审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对被告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

对案件受理分流 回目录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应不适用督促程序的异议失效制度,否则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证据争点:是指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的意见; 

(2)事实争点:是指在证据基础上提炼出的事实能否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所存在的不同认识; 

(3)法律争点:是指就案件裁判适用法律的不同认识(程序性、实体性法律争点)。 

庭前会议 回目录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修改内容:

A.明确被告的书面答辩义务(非强制性义务)、个人信息陈述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B.规定默示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C.规定诉讼制度与非诉制度对接制度、审前交换证据制度、明确争议焦点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3条)。

②我国未确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③农村宅房建设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承包人的被雇佣人因施工受到损害:

A.农村宅房建设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担侵权责任;

B.雇佣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责任;

C.两种责任形式不一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且非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能列为共同被告、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⑤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

A.视为其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B.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案件受理的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材料的审核】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案件调查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案件调查的委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同诉讼参加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案件受理的分流】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扩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

【裁判摘要】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已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变更后组织了第四次庭审,当事人既可以在第四次庭审中向新的合议庭成员陈述自己的意见,新的合议庭成员也可查阅已进行三次庭审记录以全面了解案情,中州控股公司以一审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前三次庭审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显属无理。

·郑某某、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4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在必要时,充分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从本案一审情况看,郑××从未提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因此,即便本案一审法院确有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当事人的情形,但当事人也因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定事由,并未因此造成其利益受损。由于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