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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4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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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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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回目录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的是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 回目录

①普通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②合伙企业财产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之间为补充性连带关系:

A.全体合伙人个人财产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不足时承担第二位偿还责任;

B.在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③在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按照合伙人债务分担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对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对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债务追偿权】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裁判观点】

①当法院查明企业的实际性质和工商登记的性质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直接确认企业的实际性质,而非以工商登记为准。

②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

A.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为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该法人的出资人无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B.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非无限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以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的合伙人给以限额责任为例外: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非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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