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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更新时间:2025-08-21   浏览次数:27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174号
→【备注】法律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方法|(1)普通合伙人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既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对外转让案涉合伙份额的,应当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结算。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完成退伙结算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从合伙企业应得的财产。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退伙结算或者完成的退伙结算明显违法、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该如何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在《合伙企业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合伙的一般性规定。关于涉案合伙企业份额的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法》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2)有限合伙人后者不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

目录

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回目录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代位权 回目录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质)。

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 回目录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1.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个人债务不得抵销、代位】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3执异89号 执行裁定(2023年8月28日);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京执复306号 执行裁定(2023年11月17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执监174号 执行裁定(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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