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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4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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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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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回目录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代位权 回目录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质)。

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 回目录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1.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个人债务不得抵销、代位】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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