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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顺序

更新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3921 次 标签: 争议焦点 庭审内容 【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文章摘要:

法庭调查顺序: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文章摘要2:

【注解1】当事人在二审中要求对其在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争议焦点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3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注解2】未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事实调查和组织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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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回目录

1.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解读示】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关系:庭审只会围绕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

3.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

(1)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2)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法庭调查顺序 回目录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解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回目录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法庭调查顺序 回目录

①当事人陈述:是指由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

②出示证据并质证:应当按照证人作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顺序出示证据并质证;

③出示证据、质证顺序:

A.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B.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证据质证;

C.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于第三人进行证据质证。

陈其象律师提示2:庭审内容与争议焦点关系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8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因此,庭审只会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

2019年《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及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原第三十五条修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款项的性质系被告欠的工程款而非原告所理解的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不同并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圣火公司主张,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鑫晟公司、水矿公司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但一审将案涉工程是否结算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审计作为争议焦点,已超出其诉讼请求。本院查明,......2017年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意见》。故鑫晟公司与圣火公司事实上已经按照2014年4月1日《终止协议》的约定进入“工程后期结算",不仅已开展工程结算,而且业已开展审计工作,故圣火公司显然不能再以结算前的暂估总额要求鑫晟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圣火公司一审诉请主张360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判令支持其1200万元。虽然一审认定该款项的性质系鑫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而非圣火公司所理解的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但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不同并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3号

【裁判摘要1】另结合一审法院审理时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一审庭审中,已明确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主张的追索权是否能得到支持?(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和律师费是否应支持?一审法院就该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予确认。现恒丰银行在二审中又要求对其已经确认的争议焦点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摘要2】最后,恒丰银行庭后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对本院当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不能仅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即便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应继续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恒丰银行二审的上诉请求不仅在本金金额上超出一审起诉请求,主张利息起算的时点也早于一审起诉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点,更为重要的是,恒丰银行二审上诉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法律关系与一审诉讼中所主张的完全不同,所以其才主张一审仅查证了一半事实、而未查证另一半事实,要求还应审理票据清单交易法律关系。而本院认为,该事实和法律关系均是一审审理之外的内容,如果一审并不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则二审当然不能对一审并未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鉴于恒丰银行坚持其二审上诉请求,其要求二审对一审并不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继续进行实体审理,显与民事诉讼上诉制度不符。综上,没有证据表明一审鉴于恒丰银行坚持其二审上诉请求,其要求二审对一审并不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继续进行实体审理,显与民事诉讼上诉制度不符。综上,没有证据表明一审的审理严重程序违法,恒丰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摘要】事实调查和组织质证未由合议庭全体参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合议庭全体人员均参与了庭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调查以及组织质证,也应由合议庭全体参与。一审经过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并无程序违法之处,水利水电八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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