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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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审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
上诉行为形式要件 回目录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1.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
2.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上诉状内容 回目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当事人姓名、现住址等;
2.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A.写明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写明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提出方式 回目录
一、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1.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
A.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B.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上诉审查权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A.原则上由原审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
B.不完全排除第二审法院上诉审查的可能性。
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③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④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⑤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
A.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B.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C.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⑦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A.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B.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提起上诉的方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的准备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78、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三)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