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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3177 次 标签: 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程序 撤回上诉

文章摘要:

【目录】二审审理范围;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审理前准备;二审审理地点;二审裁判;二审调解;撤回上诉;二审适用程序;一审程序中诉讼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具有拘束力;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审限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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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范围 回目录

二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回目录

1.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只要是新证据的二审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为例外: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事实清楚,仅认为使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对于再审案件,无论何种原因发回重审,上级法院均应当开庭审理后作出;

(5)当事人对一审裁决认定的证据效力有异议而上诉,二审法院经指定举证期限,上诉人不能提供新证据的案件;

(6)当事人提起上诉只就原审裁判确定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案件;

(7)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8)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解读1】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条件:

(1)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为前提条件;

(2)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解读3】问题:二审迳行裁判,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能否裁定视为撤回上诉或者缺席判决?

二审审理前准备 回目录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二审审理地点 回目录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

2.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审裁判 回目录

二审调解 回目录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审调解一律必须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不能有“撤销原判”的表述。

2.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

(1)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上诉 回目录

1.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1)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2)法院不应准许认撤回上诉情形:

A.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B.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C.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受胁迫的、撤回上诉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 

2.撤回上诉仅限于判决(不包括裁定)。 

二审适用程序 回目录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中诉讼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具有拘束力 回目录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不包括法律行为,若双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合意契约不属于规制范围):

1.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

(1)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2)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回目录

1.二审终审判决效力:

(1)拘束力: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违背判决的内容;

(2)确定力:生效的二审判决确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

(3)给付判决的执行力。

2.二审裁定效力:拘束力。

二审审限 回目录

1.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1)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上诉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安排使得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而不能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

A.在上诉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

B.当事人在上诉时确实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理由,可以根据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上诉状中列明第一审裁判对其一审诉讼主张、陈述意见、质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主张一审法院未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并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程序裁判的处理方式: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B.直接改判;

C.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

D.查明事实后改判;

E.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原告撤诉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法实施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案件受理的分流】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中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第三百三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三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再审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0、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189、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92、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十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总58期)】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为调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1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应积极参加二审诉讼,但在本院已成功向其电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拒不接收本院向其电子送达的开庭传票,且本院按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址,也即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邮递员多次投递,以拒接电话、甚至以“电话拉黑”的方式拒收送达邮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欲拖延诉讼、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