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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6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第165号]鞠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检验报告书,本案所涉假药不能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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