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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4926 次 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章摘要:

[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应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