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被上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27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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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虚构当事人名称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
【裁判要旨】以虚构的公司名称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以认定为欺诈。
【裁判要旨】以虚构的公司名称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以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