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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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 回目录
1.起诉人条件:
A.对起诉人(公民)资格没有特定限制,不要求起诉人与选民资格纠纷具有利害关系;
B.提起诉讼的公民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受到侵犯的公民或者其他公民。
2.申诉条件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诉讼须以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为前提,且选举委员会已就当事人的申诉作出了决定但申诉人对该决定不服。
3.诉讼时效条件:公民提起选民资格诉讼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法院提起。
选民资格案件管辖 回目录
由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诉讼参与人 回目录
1.起诉人必须参加;
2.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
3.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组织 回目录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审限 回目录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判决 回目录
1.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2.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判决(不得适用裁定)。
其他 回目录
1.“选举”应当是指权力机关的选举(《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作了扩大解释);
2.选民资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选举委员会应当就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选民资格案件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6期(总86期)】
【裁判要旨】村民进行选民登记后,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也有提名权。但是,对其他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冯东斌不服东王褚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冯东斌不具有东王褚村第七届选民资格的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