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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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主财产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
财产无主类型 回目录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
2.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被拾到,经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1年无人认领的财物;
3.无人继承的财产;
4.财产没有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的。
认定无主财产程序 回目录
一、申请:
1.申请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A.财产的种类、数量;
B.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二、管辖: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认定无主财产案件审理 回目录
1.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2.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回目录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 回目录
①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②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9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4期】
【提示】申请人对无主房屋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的,申请人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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