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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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基于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督促程序特点: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 回目录
1.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解决纠纷为目的略式程序。
2.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性: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督促程序开始、终结特殊性:
(1)督促程序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清偿债务、提出书面异议而终结。
4.督促程序审理方式特殊:
(1)书面形式审查;
(2)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
支付令申请条件 回目录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债权人提出给付请求(非确认请求、非变更请求):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3.给付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1)督促程序只能适用于种类物给付请求;
(2)金钱、有价证券以外的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督促程序。
4.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1)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经到期;
(2)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数额确定。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支付令的送达必须采用债务人能够实际接受送达的法定方式送达:
A.支付令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B.支付令不宜适用邮寄送达。
(2)受送达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所在明确: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虽然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不适用督促程序。
【提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不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通知不予受理。
①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作为给付请求的标的物;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申请条件 回目录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债权人提出给付请求(非确认请求、非变更请求):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3.给付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1)督促程序只能适用于种类物给付请求;
(2)金钱、有价证券以外的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督促程序。
4.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1)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经到期;
(2)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数额确定。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支付令的送达必须采用债务人能够实际接受送达的法定方式送达:
A.支付令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B.支付令不宜适用邮寄送达。
(2)受送达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所在明确: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虽然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不适用督促程序。
【提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不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通知不予受理。
①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作为给付请求的标的物;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申请程序 回目录
1.书面申请书: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不能口头申请。
2.明确管辖法院: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1)督促程序级别管辖:由基层法院管辖。
A.基层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B.终结督促程序后,当事人起诉应当按级别管辖由有管辖权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2)督促程序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A.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B.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7条规定:
①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②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缴纳申请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支付令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回目录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3.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4.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期限)。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8条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①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②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支付令申请审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回目录
1.发出支付令: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5)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2.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1)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A.当事人不适格;
B.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C.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D.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0条规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A.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B.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C.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D.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3.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支付令异议:书面异议(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回目录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2.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债务人异议应当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
A.债权人是否适格;
B.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C.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应当是已经到期的债权;
D.债权人申请支付债权的客体应当是金钱/有价证券;
E.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
(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强调对支付令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A.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B.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C.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D.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4)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A.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B.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1】支付令提出异议条件:异议书不需要附证据、不必说明理由。
①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②在法定期间内(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为不变期间)提出;
③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提出;
④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⑤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异议。
【提示2】支付令异议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异议成立:
①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
A.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属于执行问题,不是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
B.应驳回债务人异议;
②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
③支付令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提示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8条规定:
①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②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③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经审查,支付令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终结督促程序,并告知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4.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A.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B.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A.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
B.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
支付令效力 回目录
1.支付令自送达之日起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
(1)被申请人必须在限期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被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2.支付令发布之后的限期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3.被申请人在限期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以支付令为根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法院提出诉讼的,债权债务的起诉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受诉法院应当按照支付令异议处理。
5.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6.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7.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8.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出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终结督促程序 回目录
1.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①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②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督促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不能适用有关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
③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
④中级法院适用督促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⑤担保债务适用督促程序:
A.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B.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⑥生效支付令救济: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⑦法院对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处理:
A.债务人按照督促程序规定期限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支付令因有效异议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应执行;
B.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在15日后提出异议且异议不能成立: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
C.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在15日后提出异议但支付令确有错误: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支付令终止督促程序;
D.支付令已经支付完毕/已执行一部分,债务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债务人应当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的同时撤销支付令(执行回转)。
陈其象律师提示2:支付令留置送达 回目录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陈其象律师提示3:支付令撤销 回目录
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支付令申请书(范本) 回目录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所地、联系电话;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所地、联系电话;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写明数量)。
事实与理由: (写明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写明数量)。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书证 件。
【提示】支付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
②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额、给付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作出申请支付令的明确陈述,并写明给付请求的事实、根据、理由,还要提出相关证据。
③请求给付所依据的原因和事实。
④请求给付所依据的证明。
⑤管辖法院。
⑥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的年、月、日。
支付令异议书(范本) 回目录
支付令异议书
异议人:
异议事项:裁定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与理由:(略。)
基于上述事实,异议人与申请人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发出的 字 号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断,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和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终结】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13、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点评】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中看不中用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会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拨缴数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七条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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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十四、督促程序
2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2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19、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20、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24、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2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