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260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260号
【提示】典当属于非典型担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符合担保物权的条件。典权人对典当物进行了抵押登记,依法有权就典当物来优先受偿。
【裁判摘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汇通典当公司与刘某已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汇通典当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刘启友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变卖,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提示】典当属于非典型担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符合担保物权的条件。典权人对典当物进行了抵押登记,依法有权就典当物来优先受偿。
【裁判摘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汇通典当公司与刘某已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汇通典当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刘启友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变卖,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