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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15095 次 标签: 法院依职权再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文章摘要:

法院发现原裁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在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再程序。

文章摘要2:

【注解】(1)“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17号;(2)依据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反之就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的规定提起再审。——参考案例: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8民申9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34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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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再审条件 回目录

法院发现原裁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在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再程序。

1.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确有错误”是足以导致生效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其他确有错误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足以导致生效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A.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互相矛盾且裁判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

B.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所采信的证据互相矛盾造成裁判结果显失公正的;

C.与案件性质相同、案情相似的先例裁判相矛盾,且裁判结果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D.其他足以导致原审生效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确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3.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院未抗诉。

4.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再程序。

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启动标准 回目录

“确有错误”(应当接近、等同于再审改判的标准)。

法院依职权再审内容 回目录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再审审查的情形:

A.依职权启动的再审只能作为补救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抗诉再审后仍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手段,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性的措施;

B.通过申请再审、抗诉再审后裁判仍存在严重错误(特别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确实需要纠正的,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②对本院生效裁判依职权启动再审,不应有法院院长个人直接决定,而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审判庭进行处理)。

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原一审法院认定判决适用法律规定的确有错误的,原一审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再审:

A.第二审法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仅仅针对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的诉讼费情况所作的处理,并不涉及一审判决实体上是否正确/是否确实存在错误;

B.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律后果相同。

④生效调解书损害案外人利益的:

A.应由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法院不宜依职权启动审判程序;

B.调解书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

⑤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认为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决定再审。

⑥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作出判决后,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条件:

A.上级法院单纯以管辖错误为由依职权启动再审与立法精神不符;

B.原审法院管辖错误并且判决结果实质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上级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但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删除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须由院长提交审委会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中明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该批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无法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时,才构成“必须再审”的事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提示】本条并不是从对《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作限缩性解释的角度作出,而是设定了一个特殊情形,因此不能理解为本条将《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错误情形仅仅限制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因为存在“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提字第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5期(总第127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法院发现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而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视为撤销”的表述。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作裁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原审再审法院在第二份民事调解书中表述该院为执行第一份调解书所作执行裁定书视为撤销,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了调解书的适用范围,损害了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抗字第96号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解读】法律法规并未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原判决生效超过两年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摘要】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方式之一,其并不受启动再审时生效裁判是否超过两年的限制。因此,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第一次再审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陈某某申诉称第一次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17号

【裁判摘要】“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关于本案再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规定中的“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因此,宋×主张枣庄中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8民申9号

【裁判摘要】依据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反之就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的规定提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提起再审。”可见,依据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反之就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提起再审。否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将失去意义,成为摆设。本案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原审判决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情形。总之,刘××的再审申请不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也不不符合依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的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34民再2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第三人罗××因刑事犯罪,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已经生效。本案一审原民事调解过程中,在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而认定杨晓雷持有晨鑫公司2%的股权,可能导致国家对没收财产的减少,损害国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一审法院据此启动再审程序,对民事调解案件进入再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