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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民二初字第95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一终字第50号(1)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5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就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要点提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转让该土地时,尚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要该转让行为得到国土部门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应当认为该转让行为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民二初字第95号(2006年12月11日);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一终字第50号(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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