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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092号

更新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42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件索引】北京市一中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092号(2002年11月29日)
【要点提示】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法院已足额进行财产保全的,违约金计算至立案执行之日。
【裁判要旨】执行前已保全的逾期违约金,而执行依据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法院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之时即可将财产交付债权人,故债务人承担的违约金应计算至立案执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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