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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2-14   浏览次数:11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0]437号 2000年9月30日)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明传[2000]437号 2000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我院下发法(执)明传(1999)24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改革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局的有关事宜,相继请示我院。为了统一认识,促进执行机构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改进管理体制”。执行机构作为执行工作运作机制的载体,在改革中只要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就应当尽快予以确立、完善。目前,已经成立执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执行机构的高级法院,应当抓紧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本院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转,又要有利于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机构的改革必须强化裁判职能,确保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我院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关于“筹行建执行工作管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理、十分慎重”,保留执行庭,以“履行一定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等要求,应当继续落实。我们认为,在强化裁判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目前可以考虑由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主要从事裁判事项,其他执行人员主要从事执行事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的执行局内设了三个处级单位,有两个行使裁判权的执行庭,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执行法官统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力地强化了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值得各高级人民法院借鉴。

  三、为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新执行机构的名称应当统一。根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统称为执行局。各级人民法院筹建执行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执行机构的改革,又要使之稳步发展。要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紧成立;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操之过急。

  四、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接受人大监督。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局干部职称要依法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项工作要做细做实,不可因执行机构改革和人员高速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执行机构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势在必行,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法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拓进取,为尽快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的管理体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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