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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羊民初字第1247号;(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5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裁判规则】债务人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其放弃继承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损害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案号】(2007)青羊民初字第1247号;(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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