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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09849号;(2013)三种民终字第01209号

更新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33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
【裁判要旨】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案号】一审:(2013)顺民初字第09849号;二审:(2013)三种民终字第0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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