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3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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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
【案号】(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案号】(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