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连执异字第1号;(2011)苏执复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1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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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对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支付给第三人合同定金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鉴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为由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又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认定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第三人的合同定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控制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支付定金为由转移财产,在执行措施实施之前尚未履行主合同的,可以直接对定金予以执行。
【案号】(2011)连执异字第1号;(2011)苏执复字第41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鉴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为由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又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认定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第三人的合同定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控制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支付定金为由转移财产,在执行措施实施之前尚未履行主合同的,可以直接对定金予以执行。
【案号】(2011)连执异字第1号;(2011)苏执复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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