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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

更新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2547 次 标签: 执行通知 人民法庭执行

文章摘要:

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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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 回目录

1.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2.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1)出示工作证:说明出示者的身份;

(2)出示执行公务证:说明出示者从事具体公务活动授权的合法性(执行公务证由最高法院统一制发)

(3)按规定着装。

执行措施 回目录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移交执行书:

(1)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2)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2条规定: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1)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回目录

1.出示证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制作执行笔录: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执行机构 回目录

1.执行机关是指行使执行权,负责执行工作的机构(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负责执行机构 回目录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由审判庭负责执行;(1)人民法庭执行简单执行案件;(2)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均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

2.人民法庭执行简单执行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执行简单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

(1)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其中复杂、疑难、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3.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除审判庭、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以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 回目录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1)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 回目录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省会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 回目录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1:执行通知 回目录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A.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B.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移交执行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陈其象律师提示2: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 回目录

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与一般执行程序】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1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将第2条修改为: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条调整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或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4.将第8条修改为: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4.2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4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将第24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5.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2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11.将第26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27.25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执行信息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10、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授权执行自审案件,但应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1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18、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

  19、境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由审判机构负责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发出执行令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21、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2、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23、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由执行局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立案时间;

  (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送达地址;

  (5)保全信息;

  (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