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丰台分公司等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协商委托案外人经营管理被执行人替被执行人还债执行案
更新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27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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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被执行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其具备维持经营活动并营利的基本能力,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原意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该企业的情况下,可通过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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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09)沪二中执恢复字第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