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宛龙执异字第295-1号;(2010)南中执复字第12号
文章摘要:
——协助义务人未提出异议,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号】(2010)宛龙执异字第295-1号;二审:(2010)南中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阶段对协助义务没有提出异议,执行阶段再行提出的,应无效。
【案号】(2010)宛龙执异字第295-1号;二审:(2010)南中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阶段对协助义务没有提出异议,执行阶段再行提出的,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