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6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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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同样作为企业的开办人,当所开办的企业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时,国家机关多所开办的企业的债务应在其注册资金不到位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则应对所开办的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