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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丰民二初字第147号;(2006)徐民二终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9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案号】(2005)丰民二初字第147号;二审;(2006)徐民二终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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