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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民终字第331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1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规避法律恶意串通在工商虚列股东不享有股东权。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在其投资额度内对公司经营损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际出资人与工商档案中虚列的股东为规避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所为的法律行为不具备《公司法》上的产生股东权益的法律效力。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民终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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