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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碑民再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6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碑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股权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有抽逃出资行为而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抽逃资本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转让人抽逃资金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出资人在明知股权转让抽逃资金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有效。

文章摘要2:

【权威刊登】《抽逃出资并不必然 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已明知——赵××与许××、王×1、王×2、陕西××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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