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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6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待定和不确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其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案号】(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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