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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09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1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36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是一种概括转让,是股东出让处分自己股权的行为,不应涉及对公司债权债务以及所有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处分。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处分公司实物、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应认定无效。
【案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09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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