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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民二终字第200号民

更新时间:2023-01-29   浏览次数:53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印章移交)
【裁判要旨】申请撤销无效的董事会决议的权利主体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不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其无权申请法院撤销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裁判规则】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解除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议作出,如果其召开和议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应认定有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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