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0001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8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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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点】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虽可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但对于经营所得利润的处理,人民法院应比照发起人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的债务的情形进行分配。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2号(2009年12月21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00019号(2010年9月17日);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号(2010年12月12日)
【裁判要点】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虽可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但对于经营所得利润的处理,人民法院应比照发起人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的债务的情形进行分配。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2号(2009年12月21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00019号(2010年9月17日);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号(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