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
文章摘要:
——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
【提示】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不及于担保合同。
【裁判要旨】主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约定不及于从合同保证人——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合同即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时不受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
【裁判规则】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仲裁管辖的,不能约束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
【提示】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不及于担保合同。
【裁判要旨】主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约定不及于从合同保证人——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合同即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时不受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
【裁判规则】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仲裁管辖的,不能约束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文章摘要2:
【解读】如果担保合同并非独立于主合同之外而仅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则主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于担保合同亦应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