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76-1号
文章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探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76-1号
【提示】债权人在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作出5年后主张撤销,超出了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已经消灭,不能获得支持。
【裁判要旨】债务人转让房产的,应以先作出债权行为时即签订合同时作为“行为发生之日”,不应以完成行为时即物权登记行为之日作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76-1号
【提示】债权人在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作出5年后主张撤销,超出了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已经消灭,不能获得支持。
【裁判要旨】债务人转让房产的,应以先作出债权行为时即签订合同时作为“行为发生之日”,不应以完成行为时即物权登记行为之日作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